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1)国内研究现状在居住权制度正式设立前,围绕其在我国是否有必要存在这一问题学界就存在着多种看法。
钱明星先生最早于二零零一年提出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其认为居住权能够促进房屋效用及家庭职能的发挥。
在赞成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学者中,王利明先生认为我们不能以文化差异和习惯不同为由就排斥源起于罗马法并为许多国家所规定的居住权制度,而应在规定居住权制度的同时进行改进使其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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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研究问题:居住权制度作为《民法典》中新增设的法定用益物权,其立法目的旨在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日益严重的住房问题。
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民法典》将其浓缩于六条规定之中,为居住权制度的实际运行带来不小的阻力,因此,本课题的首要目的在于从解释学的角度分析我国现行居住权制度在解决住房问题方面的优越性与发展空间。
同时,在比较法上,投资性居住权被运用于解决土地、房屋纠纷,我国也有学者主张发展投资性居住权,故分析我国法律能否借鉴这一制度、这一制度能否促进解决我国实际问题,同样也是本文所待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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