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反致制度开题报告

 2023-01-16 09:09:56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反致制度产生100多年以来,理论之争一直不断,然而此争论并没有阻碍其在实践中的发展。采纳反致制度是国际私法历史发展的要求,更是国际私法发展现实的需要,并且符合国际私法的目的与宗旨。反致的发展趋势表现为:接受国家增多,适用范围趋同,各国并通过一些具体措施克服反致弊端,使之更具有可适用性。我国立法也应规定反致制度,以便顺利解决国际及区际法律冲突,更好地维护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代冲突法理论对传统理论的重大变革之一便是一改往日对判决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的片面追求,转而注重具体案件结果。虽然在合同等广泛使用弹性规则的领域,反致制度存在的意义日渐微弱,但传统冲突规则仍然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主要规则,仍然有存在的空间。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反致制度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通过对国外的反致制度和我国关于反致制度的法律现状的研究,进行关于反致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制度上的展望。

写作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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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反致是国际私法上特有的制度,大体上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任何一个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顺序不外乎是:首先,确定该国法院对本案件是否有司法管辖权;其次,确定本国法院享有管辖权后,再决定争讼案件的法律性质;再次,若双方当事人所属国是相关国际条约的共同缔约国,则径直适用该国际条约解决纠纷,若不存在相关国际条约,则依据本国冲突规则的指引确定适用于案件的准据法;最后,适用所确定的准据法,解决纠纷。其中,在第三阶段,若法院径直适用国际条约,一般不会有特殊问题产生。但若不存在相关国际条约,法院得依据本国冲突规则的指引确定适用于案件的准据法时,问题就产生了。若该外国法仅指实体法,法院直接适用该外国实体法解决纠纷,自不会产生反致问题;但若该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冲突法,反致问题便具备了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

国际私法上的反致是在适用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的过程中产生的。在冲突规范指引适用外国法时,如何理解#8220;外国法#8221;的含义:是仅仅指该国实体法还是包括其冲突法在内的全部法律?如果对此作后一种理解,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是全部外国法律,并适用外国冲突规范,在其指引本国法或其他国法律时,接受这种指引,便产生了反致制度。在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否定反致制度的动向,但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并不排斥反致,反而较多地接受反致。一些原来不承认反致的国家,现在转而采纳或有选择地采纳反致,使得采纳反致的国家增多。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完成基础材料的收集整理,列好写作的提纲。

2022年12月30日前 完成开题报告,提交指导教师。

2022年3月19日前 完成论文的初稿,等待老师的指导,并作调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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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李双元等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重构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2 王振友 反致制度刍议 《法制博览》2013-2

3刘璐、张芳浅谈法治制度 《商业文化》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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